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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用工中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海外用工中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Anchor
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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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用工中的劳动纠纷如何解决?-Anchor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跨国或跨境的劳动活动,涉外劳动关系也日益增多。然而,这些关系往往伴随着各种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追究等方面也可能引发争议。这些涉外劳动纠纷不仅涉及中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关系到内地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和裁判规则的衔接。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涉外劳动活动时,如何应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成为了一个重要且亟待关注的法律问题。Anchor资深的HR专家和交付团队及海量知识库积累和智能全球人力管理平台, 为中企出海提供一站式服务。

涉外劳动争议

什么是涉外劳动争议?如何判断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涉外的跨境商事案件,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¹(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²(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争议的标的、关系的发生地等因素。根据《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根据《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劳动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劳动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可以认定为涉外劳动争议的其他情形。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涉外劳动争议一般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或者劳动关系的标的物或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劳动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则应按照涉外的跨境商事案件处理。然而,如果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与内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其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中,则不属于涉外的跨境商事案件,而是国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争议管辖

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是指如何确定哪个法院对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有审理权,从而确定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的法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据《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规定,考虑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因素。

在案件的级别管辖方面,《解释(一)》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二)》同样规定,第一审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第一审涉外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因此,涉外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案件的地域管辖方面,《解释(一)》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执行。《解释(二)》同样规定,第一审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对于大湾区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若港澳法院已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时,内地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涉外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可能由其他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案件的协议管辖方面,《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内地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但不得违反内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解释(二)》同样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内地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劳动争议案件,且也不得违反内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选择条款,便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所选法院提起诉讼;但若合同约定违反了内地或外国的法律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可执行。

协商和调解

涉外劳动争议非诉讼方式协商和调解,通过依靠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来达成劳动争议的和解,以避免或减少诉讼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据《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规定,考虑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条件、效果等因素。

在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方面,《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外民事纠纷。《解释(二)》同样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外劳动争议,并且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因此,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委托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在协商和调解的条件方面,《解释(一)》规定,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时,应遵循内地法律关于协商和调解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内地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解释(二)》同样强调,当事人解决涉外劳动争议时,应遵循内地法律和外国法律关于协商和调解的规定。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应遵循内地和外国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因此,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协商和调解的效果方面,《解释(一)》指出,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行依据,由内地法院或外国法院执行。《解释(二)》同样规定,解决涉外劳动争议时达成的协议或调解书也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通过仲裁获得的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执行依据。因此,涉外劳动争议案件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实现劳动争议的和解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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