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核心内容
德国劳动保护完善,行业工会影响力很大且非常强势。
【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协议 原则上也可以,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劳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 但有几点 内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表述;
(2)合同生效日期;
(3)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
(4)试用期限,如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则必须标注合同有效期;
(5)薪酬;
(6)假期;
(7)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
(8)保密义务的结束;
(9)在某种情况下禁止竞业, 即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两年内不得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 工作;
(10)允许从事的附加工作。
【报酬】联邦德国《关于规制一般性最低工资的法律》,简称《最低工资法》于2014年8 月11日生效,其中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税前8.5欧元。这是两德统一 以来第一次在全德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意义深远,影响巨大,与在德国经营的 华人企业家和在德工作的华人雇员切身利益休戚相关。2020年起 ,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 9.35欧元/小时。2021年德国新政府上台后规定,自2022年10月1 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2 欧元/小时。
【工作时间】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时间达到10个小时就必须给予 相应休息时间补偿。工作时间在6小时到9小时之间的,雇员可要求30分钟休息时间。原则上周
日和节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饮行业则允许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为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生 病,则可在出示医生证明后,向雇主要求6周的带薪病假。
【解雇】经济或私人原因都可导致雇主与雇员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只要遵守解雇相关规定, 每个企业都可解雇员工。
如果是有期限合同,雇佣关系终止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无限期的劳动合同, 解雇期 限随员工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如员工是刚被聘用,则解雇期限为4周;如果员工已为公司工 作了20年,则需要7个月。在一般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可以在2周内结束。
劳动关系的结束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电子形式不适用。
【企业内部雇员的共同决策权】根据德国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拥有5个员工的企业里, 工人们可建立企业委员会,维护全体员工利益。企业委员会人数随着企业员工数增加而增加。 该委员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拥有知情和咨询权,在人事和社会问题上,他们代表全体 职工拥有决策权。原则上,每解雇一名员工之前都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见,否则该解雇无效。 更多关于企业共同决策权的信息,可查看德国雇主协会网站。
【社会保险】德国社会保险主要分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退休 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前4个险种由雇员和雇主平摊,而事故保险则由雇主全部承担。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相关法规】德国为输入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 《专业人才移民法》《就业 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 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业人才移民法》引入了“专业人才”概念,不仅包括受过大 学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过正规职业技术培训的人才。此前, 德国劳动市场从主要对有大学以 上学历的外国人开放,现在扩展到低于本科学历的技术人才。 该法还取消了所谓“优先审核” 制度。此前, 拿到了德国企业雇佣意向或合同, 申请来德工作签证的欧盟以外的申请者,德国 劳工局要审核是否有德国或其他欧盟国家的求职者能胜任这个职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来自 欧盟的从业者的情况下,劳工局才能向非欧盟国家的申请者发放工作许可。2020年版法规取消 了这个制度。2023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新的移民法改革法案,该法案旨在鼓励更多欧 盟以外技术劳工赴德国工作,降低了技术工人移民的门槛,以解决德国日益严重的专业技工短
缺问题。新法案最大特点是引入移民积分制, 评分标准包括语言水平、专业经验、年龄、与德 国的关联等。外国劳工获得6分后,可获得一张所谓“机会卡”,允许在生计有保障的情况下, 可赴德并在1年内找到工作。新规定降低了对学历的要求,并允许技术人才在没有获得工作邀 约的情况下赴德。
《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 即: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 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 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 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 合适人员,可输入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 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 外国人只有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 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 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 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 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 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许可,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外籍劳工一般 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劳工签证须向德国驻所在国使(领) 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 绝签证决定。劳工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 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 募外籍劳工条例》, 德劳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并多次修订。《例 外安排条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 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入的外籍劳工薪金待 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 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入劳工一般须返回 原居留地;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消其输入 劳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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